新《公司法》视域下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探究

2021-03-25 22:13:42

新《公司法》视域下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探究

向长胜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教师,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经济新常态下,国家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修订《公司法》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来鼓励青年大学生在内的社会大众参与创业活动。为了降低大学生创业的公司法风险,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本文在分析公司法视域下的大学生创业机遇后,就大学生创业常见的认缴出资不当、公司章程内容设计不当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资格的主要公司法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主要公司法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     公司法风险    防范措施

本文发布于杂志《科技经济导刊》2016年第17

近来年,由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慢,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增大。国家为了稳定就业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适时的提出实施全民创新驱动战略。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对不适合鼓励广大群众创业的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修订了《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公司法》给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机遇,但由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未变、公司章程约定事项变化不大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未变,创业大学生对这些主要的公司法内容认识理解不到位,极有可能导致创业失败。

一、 公司法视域下的大学生创业机遇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我国制定了《公司法》。为了《公司法》内容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大众创业,我国立法机关相继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对1993年《公司法》内容进行修正、修订。2013年修正形成的《公司法》即为本文的新《公司法》,同时为了《公司法》具体条款内容很好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公司法》适用的三部司法解释。《公司法》内容的每一次修正、修订,都对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和允许出资人分期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对推动投资兴业起了巨大促进作用。2013年修正后的新《公司法》,更是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废除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废除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制度,使人们期望已久的零元投资办公司成为现实。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册手续、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取消了出资方式限制和非货币出资的强制评估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外,不在强制实收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实施两年多来,社会兴起了一股创业热潮,增加了大量的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一部分大学生利用新《公司法》的出资未受限制创业机遇,用其拥有新科技或知识产权技术投资创业,既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又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主要公司法风险分析

新《公司法》对大学生创业有很大的激励作用,特别是放宽了创办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使得很多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可以顺利走上创业之路。但公司法的创业机遇与创业风险并存,若大学生创业者对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内容的精髓理解不透,在创业中极易遭遇公司法纠纷,如股东出资、公司盈余分配、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等纠纷,介于创业公司在经营中产生的公司法问题纠纷较多,受本文篇幅限制,笔者仅就大学生创业中常见的三种主要公司法风险进行分析讨论。

1.认缴出资不当风险

新《公司法》取消了创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期限、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及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强制验资要求,致使部分创业者误认为开办公司不需要实际出资,在设立公司时过高约定认缴出资金额,虚高设置公司注册资本金来吸引客户对象与之进行市场交易。有部分创业者甚至认为现在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决定采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企业外,只要创建普通私营公司,就不受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下的刑事犯罪风险责任追究,在自己创立公司过程中故意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出资,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中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债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清偿公司债务法律责任。

 2.公司章程条款内容设计不当风险

公司章程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大宪章,只要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就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多创业大学生对公司章程中的例外约定内容认识理解不到位,同时认为公司章程在企业营运中作用不大,为节省成本,直接在网上找一个公司章程范本就签字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当公司经营中发生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瑕疵及股利分配等公司法纠纷时,已经履行完出资义务股东或公司想要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股利分配权,甚至想对该瑕疵出资股东进行除名决定时找不到法律操作依据,双方不能妥善解决这些公司法纠纷,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解决,增加了企业解决公司法纠纷的成本。企业公司法纠纷解决不当,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解散的严重恶果。

3.公司法人格否认风险

大学生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创业,就在于《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规定的股东是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制度优势。但若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具有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时,股东就有可能承担因公司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大学生创业中的主要公司法风险防范建议

如前所述,笔者仅对前面分析的三种主要大学生创业公司法风险进行完善探讨,提出完善建议。

1.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大学生创业者要想规避认缴出资不当的公司法风险,必须理解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规则、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深刻内涵,依法根据自己经济实力、结合创业企业经营实际,在公司章程中合理认缴出资数额、约定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按照创业企业的公司章程约定足额、按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规则修改主要是改变投资人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协商约定各自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并没有修改废除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条款。若股东具有不按约定向公司缴纳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不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使公司经营不善到解散清算状态,股东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被依法认定为公司财产。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起诉主张前述未缴纳的出资的股东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会判决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会判决支持,同时前述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其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对抗未超过债权诉讼时效的公司债权人债权。

2.合理设计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创业大学生要想规避公司章程条款内容设计不当公司法风险出现,就必须认真学习新《公司法》及公司法三部司法解释,理解领会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约束对象范围,公司章程条款内容性质以及公司章程可例外约定范围,只有创业时恰当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条款内容,才能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公司宪章地位作用。要合理设计公司章程中的例外条款内容,即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不同于公司法内容的例外条款内容规定,规避创业公司经营中的公司章程例外约定条款内容设计不当法律风险,创业者必须要结合创业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实际,结合自身公司经营中易出现的公司法问题,在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合理的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或变更对外投资及担保、股东出资、股东红利分配及增资认缴、股权转让条件、 股东会决议、总经理职权、执行董事职权、监事会职权等条款内容,预防创业公司在经营中前述常见外担保投资、股东出资、股利分配、股权转让等纠纷问题时,没有具体的解决此类公司法纠纷的公司章程条款内容,而新《公司法》规定又过于粗略情况,致使公司法纠纷解决结果不确定性增加,影响创业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3.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法人资格

公司股东要想避免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股东自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法风险出现,公司股东必须树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守法观念。另外,公司股东必须要认真学习,理解领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条文精髓和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如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等,避免大学生创业者在公司经营中触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底线,增加自己创业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后的连带承担公司债务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王赛芝.诌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0(9)

[2]贾辰君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的青年创业法律问题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3]左芳.公司法中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影响[J].俪人:教师,2016(1).

[4]游昭逸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4(22)

[5]常彤彤.浅谈对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内容的法律认识[J].法制与社会,2014(22).

[5]史伟.浅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J].商业财经,2013(10).

[6]郭富青.公司创制章程条款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5(2)

[7]刘俊海.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1(5)

[8]朱广新.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J].中外法学,2012(3)

[9]胡改蓉.“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J].法学评论,2015(3).

[9]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J].中国法学,2015(4). [10]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法学研究,2014(5).


电话咨询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QQ咨询